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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婚一年同居5、6天 女護師聚少離多 求償敗訴


台南地區的結婚婚禮儀式,男方常要備許多聘禮;女方也要陪嫁嫁妝,花費不在少數。(圖為婚禮用品示意圖,與本案人物無關,記者王俊忠翻攝)

2022/12/12 05:58

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經商的陳姓男子與1名醫院女護理人員,經媒妁之言結識不到1年訂婚並辦結婚宴客,但未登記結婚。後男方指婚宴之後實際同居日僅5、6天,雙方對家庭生活、對待家人等價值觀有嚴重差異、無法磨合,要解除婚約。女方控說為婚禮支出58萬多元,男方要分手、害她憂鬱症上身、怕難再覓良緣,提告向未婚夫共求償88萬多元;但一審判女方敗訴。

女方指,她與陳男先訂婚,後來也辦結婚宴客儀式,並約定2021年底登記結婚,她為雙方的訂婚、結婚及有關費用,共花了58萬多元,她已視男方為丈夫、也發生性關係,之後陳男竟無故拒與她辦結婚登記,更在2021年底突然寫「我決定結束我們的關係,因為我們還未登記,法律上不算是夫妻、也沒有小孩,所以就此分開吧!」的信件傳給她,男方違背婚約誠信,使她遭受情感、精神莫大痛苦,就醫診斷罹患憂鬱、焦慮等症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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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方主張與陳男的婚約有效存在,男方故意不履約,讓她蒙受財產與精神上損失,要向陳男求償其支出婚禮相關費用的58萬多元;另,她與陳男婚禮公開宴客,親友都知雙方已結連理,卻遭陳男無端分手,面對親友異樣眼光,恐難再覓良緣,也要求償30萬元精神損害。

陳男則說,與女方是媒妁之言結識,從認識、提親到婚宴過程,比常人快速,兩人在婚姻生活許多重要課題還處於磨合階段,但他並非自始沒有結婚意願,不然為了結婚事也花掉110萬元,會決定解除婚約,包括兩人對家庭生活與對待家人等各項價值觀有嚴重差異,無法磨合及進入婚姻關係。

此外,陳男也說,因女方工作需輪班,他是開店經商,兩人工作、生活有難以協調之處,雙方從辦婚宴後到他提出解除婚約為止,實際同居日僅5、6日;依女方醫院工作打卡紀錄,顯示他與女方確是聚少離多,最終無法協調、產生重大爭執,難期待能從試婚婚約順利進入婚姻關係,是他思考解約的重要因素。

台南地院法官調查女方的工作出勤紀錄、需輪班與女方母親的說法,證明男方指稱雙方聚少離多,並非無據。而兩人認識不到1年就訂婚,訂婚後,彼此聚少離多,在個性、觀念、生活方式等方面遲遲無法磨合,決定與女方解除婚約,是男方衡量兩人婚姻未來性所做的考量。

法官說,這是婚約制度給當事人結婚前緩衝深思的意涵,且男方為了結婚也有相當數額金錢的支出,有相關估價單、收據佐證,可見男方對兩造婚姻有所期待,並非刻意欺騙女方感情與金錢,實難期待兩人維持婚約而結婚,這確有民法976條第1項第7款其他難共營婚姻生活的重大事由,判陳男解除婚約有理,女方不得求償88萬多元的婚禮花費及慰撫金;此案還可上訴。


台南地區的結婚婚禮儀式,男方常要備許多聘禮;女方也要陪嫁嫁妝,花費不在少數。(圖為婚禮用品示意圖,與本案人物無關,記者王俊忠翻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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