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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投資廣告「實名制」 不包括平面與廣電媒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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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經政策

2023/04/14 13:39

行政院院會昨通過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」修正草案,要求網路投資廣告「實名制」,相關官員今(14)日解釋,所謂的平台業者主要是跨國平台業者,包括Google、Meta、Line等,實名制並沒有針對平面與廣電媒體。(行政院提供)

〔記者鍾麗華/台北報導〕行政院院會昨通過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」修正草案,要求網路投資廣告「實名制」,須載明刊播者等資訊,平台業者若違規刊登,要負連帶賠償責任。相關官員今(14)日解釋,所謂的平台業者主要是跨國平台業者,包括Google、Meta、Line等,實名制並沒有針對平面與廣電媒體。

官員解釋,修正草案規範「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、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」,由於相關網路投資廣告主要出現在Google、Meta、Line等網路平台,因此管理與規範也聚焦在此。金管會已多次找業者開會溝通,包括今天上午也與他們開會討論相關細節,業者都願意配合,也希望在修法前,業者就能自律。

官員說明,對於網路投資廣告,網路平台應載明或敘明刊播者、出資者及相關資訊。一旦刊出或是播送違規廣告,導致有民眾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,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不過,未因此獲有財產上利益,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舉後下架,或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,就可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,須視個案認定。

修正草案也規定,非屬投信顧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,禁止6大刊登行為,包括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;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,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;保證獲利之表示;以推薦、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,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;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,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、招攬或引誘投資等;有關前5項的不當推介行為。

官員強調,投信顧事業是特許事業,若未經特許,就涉及到違反投信投顧法107條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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